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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放宽至60岁!交通部要修改这一条例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数量和技术等级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规定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普通货运经营包括散装货物运输经营、大件货物运输经营、冷藏保鲜货物运输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经营、集装箱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按照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实行分类许可。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应当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运输一个危险货物类别的,有5辆以上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多个危险货物类别的,车辆数量(挂车除外)按照类别累加计算;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

(四)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满足相关安全条件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目录、禁止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目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适时调整。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一个危险货物类别应当有1辆以上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挂车除外),车辆数量(挂车除外)按照类别累加计算。

第三十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通过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结业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申领从业资格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还应当经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知识学习及应用能力训练,并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公安部门的安全背景核查,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3年内无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收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普通货运经营。

第三十三条 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成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且系统功能要满足交通运输、公安、电信、网信、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三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运。

禁止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的货物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方式,鼓励使用标准、环保、智能的货运装备。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国家建立统一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三十八条 冷藏保鲜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冷藏保温车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运输,做好温度监测记录。

第三十九条 货运经营者从事畜禽运输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运输畜禽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

货运经营者承运畜禽、畜禽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车辆清洗消毒、污染物处置、染疫信息报告;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畜禽的,还应当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并按照规定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上张贴或者悬挂标志牌。

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容器、罐体列入国家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运输危险货物的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还应当满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安全运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类、选择包装并设置标志,向承运人书面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托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二条 存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物品活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四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接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货运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资质、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核验。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以及车货总质量线上与线下一致。

第四十五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行驶轨迹数据。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十七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四十八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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