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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超" 中国重卡产业不应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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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怎么演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近期国内针对两项有关卡车行业的法令的实施颇为引人注目,一是《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公布,在“整车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行统一管理”的条款引起广泛的争议。二是《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实施后,在“超载、超限的背景下如何认定车辆本身缺陷”成为执法难点。这两项法令的实施与目前国内从源头上对卡车特别是重型卡车超载问题进行治理的行动,引起社会对国内重卡企业决策者社会责任感的拷问。

源头'治超' 中国重卡产业不应保持沉默

●  可耻的生态

    毋庸置疑,重型卡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生产资料的运输、城市建设、商品的物流等无一不是依托重型卡车的发展,然而国内重型卡车的超载问题同样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城市中呼啸而过的重载“泥头车”(自卸车),高速公路上大型的半挂运输车等超载车辆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共安全的破坏,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频频发生、重要的道路桥梁屡屡出现重大险情。

    相对于超载车辆造成的严重后果更糟糕的是,围绕着超载车辆已经形成了两大恶性循环:运营方,不超载赚不到钱;生产方,车辆不超载卖不出去。以至于曾有业内人士不误戏谑的说: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汽车企业主动生产超载的卡车产品,是违法犯罪!而目前在我国,汽车企业生产超载的卡车产品,是你有本事!

    目前我国在汽车制造企业资质管理上,是由发改委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对汽车的商品投放管理上,是由发改委管理的批准备案制;对卡车的道路运营管理,是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营方管理的计重收费制;对车辆交通事故管理,是由交通警察部门管理的运营方(车主和司机)过错追究制。对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是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管理的“不告不理”制。

    对汽车消费纠纷的管理,是由消费者协会管理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制。这种多头管理,给我国治理卡车特别是重型卡车超载问题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乎在各地纷纷成立了“治超办”、“渣土车管理办公室”等联合办公机构,但是这类机构存在着执法权限小、执法人员少、管理区域小、难以形成群体效应。于是在车辆“超载、超限”问题上违法成本由必然成本变成或然成本。

    对于“超载、超限”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只能在运营方的主观过错上进行追究,也就是说,在事前的主动管理上,只要车辆有国家公告,无明显改装痕迹、交警部门就会给上牌,在车辆的使用范围上,对于车辆运营方会不会进行超载则无权干涉。

    而在事后的被动管理上,车主/驾驶员即使驾驶着超载车辆,只要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尽管很难做到),一旦发生了严重的伤亡事故,交警只能笼统地以“交通肇事”处置,而对车辆本身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则无计可施,至于同型号同批次车辆是不是同样涉及严重交通事故,则束手无策。如果说每次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譬如:矿难)发生后,除了当事人会受到惩处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主管官员也会被问责。然而,全国每年发生那么多次与卡车有关的重大交通事故,除了车主和驾驶员外,竟然未见任何卡车制造企业站出来对车辆存在违规违法之处负责!

●  铸剑为犁

    在治理超载超限的行动中,除了应在运营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外,笔者以为商用车特别是重型卡车在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产业环节实施管控,利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完全可以取得较好成果,实现治理重卡超载超限的“铸剑为犁”,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交通路政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对于涉嫌超载超限或出现事故的卡车,除了分析车辆运营方(车主和驾驶员)的主观过错外,还应将涉嫌超载超限或出现事故的车辆随时直接报请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涉嫌超载超限事故车辆的情况,决定是否由整车制造企业对此类车辆进行召回。同时由《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整车与改装企业的连带责任,由整车企业督导制约改装企业乱改装超载超限的行为。解决交通路政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等执法机构无法制约车辆改装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的问题。

    其次,建立整车与涉嫌超载超限车辆事故处理的直接连带责任。目前整车企业对于车辆运营方的“超载超限”行为往往持默认默许态度,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明明有诸多车辆故障是由超载超限引起,亦不加以约束和规劝反以正常的维修和保养。这样既会鼓励超载超限的恶习,也会加大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如果整车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对超载超限车辆,对于非法改装超载超限引起故障的拒绝正常的“三包”和维修,必要时可以记录汇报。使车辆运营方超载超限行为的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彻底摧毁超载超限的生态环境。

    以整车企业和改装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以整车企业和运营方之间的督导责任等建立以不生产超载超限车辆为荣,超载超限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由交通路政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发现才会处罚”的或然成本,变成“你超载引起的故障我不实施三包”的必然成本)的正常运营生态。既维护了公共利益,又降低了重卡产业的售后服务成本。

●  结束语

    在笔者与一些业内人士进行交流时,曾有人不无忧虑的担心在在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产业环节对超载超限车辆实施管控,会不会影响企业利润和行业前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商用车特别是重卡产业整体利润和西方相比,无论是单车利润还是整体利润都有较大差距,其中因超载超限引起维护成本占据着企业绝对成本的较大份额。可见西方对超载超限的严格管控,并没有影响行业前景反倒对企业利润提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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