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比赛方法
3.1行政检验:
3.1.1报名人和车手、领航员必须在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验。
3.1.2必须出示下述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
中国汽联核发的当年比赛执照或临时比赛执照
当年有效的身份健康证明
3.1.3未能通过检验者不得参赛。
3.2维修和加油
3.2.1参赛车辆的维修由组织者指定维修团队,必须在组织者指定的维修区进行。
3.2.2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外力帮助,包括接受维修工具等。接受外力帮助,违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2.3参赛车辆加油由组织者统一安排。
3.3公告栏:
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公告和通知等。
3.4堪路:
允许车组成员徒步堪路,但所有车组成员及车队人员应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离开赛道,违者交仲裁处罚或拒绝发车。
3.5检录:
3.2.1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到检录区入口报到进行检录。
3.2.2车组成员未按规定时间检录,将受到仲裁处罚,迟到超过5分钟将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6发车:
3.6.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驾驶赛车上发车台。
3.6.2发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应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3.6.3比赛使用电子和手动计时两种方式,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3.6.3.1信号灯发车:发车灯显示红色开始倒计时,10秒以内随机变为绿色,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3.2旗语发车: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绿旗,赛车进入准备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4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罚时20秒。对于2次抢发车的车组,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6.5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视为退出比赛。
3.6.6发车间隔将由补充规则公布。
3.7冲刺和终点:
3.7.1赛车通过冲刺计时点,成绩将被记录,在终点裁判处签名确认后,成绩生效。
3.7.2赛车在冲刺点后损坏,未能到达并通过终点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7.1赛员在驶过冲刺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至终点。在终点未减速、停车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7.2在冲刺点及终点区间,撞坏场内设施及发生交通事故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并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
3.8旗语及其他:
3.8.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绿旗:发车旗。
红旗:表示比赛中止或终止。
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冲刺点时使用。
3.8.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8.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4警戒带:在设有警戒带的地方,必须在警戒带内行驶,否则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5不按照比赛路线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9竞赛:
3.9.1预赛:
3.9.1.1按车队排序依次进行比赛,每个车组都参加二个阶段比赛(或由补充规则规定),以二个阶段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1.2允许未完成预赛第一阶段比赛的车组继续参加预赛第二阶段的比赛。每一阶段的退出者都将得到一个固定罚时。固定罚时将由组织者设定,将根据每一赛段的难度和其他因素来计算而定,具体时间见补充规则或赛事公告。二个阶段均未完成比赛的车组不计算预赛成绩。
3.9.1.3预赛第一阶段发车顺序以抽签决定。
3.9.1.4预赛第二阶段按第一阶段结束时的比赛用时排位发车,顺序由补充规则规定。
3.9.2决赛:
3.9.2.1获得决赛资格的车组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3.9.2.2决赛阶段发车顺序由预赛成绩排名决定,成绩好者后发车。
3.9.2.3决赛以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2.4决赛阶段成绩相同者以预赛成绩排定名次。如在预赛中成绩相同,则预赛第一阶段成绩领先者获胜。如成绩仍相同,则报名靠前者获胜。
3.9.3每个阶段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整、确定认为安全、合理的新的发车顺序。
4.成绩评定:
4.1成绩公布
4.1.1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4.1.2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抗议。
4.2录取名次:
4.2.1分站赛:个人前五名,巾帼杯第一名(参赛女子车手超过五人,奖励前三名),车队组前三名。
4.2.2总决赛:个人前五名,巾帼杯第一名(参赛女子车手超过五人,奖励前三名),车队组前三名。
4.2.3奖金及其他增设奖项由补充规则规定。
5.抗议与申诉
5.1抗议
5.1.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1.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5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
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
5.1.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
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5.2申诉
5.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5.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三日内向中国
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5.2.3申诉书应有申诉人或授权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2000元一并递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
会。
5.2.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5.2.5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6.其他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本规则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