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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轮胎使用和评价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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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几秋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信部产业司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半挂车产品轮胎使用和评价规范性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原《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第3.1.6款“轮胎使用和评价”中,将“半挂车产品轮胎规格应符合下表要求”的规定修改为“对半挂车产品,不得大于申报车型轴荷的1.3倍”。其他要求不变。

    2.自即日起,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应按照《N类、O类产品轮胎使用和评价规范性要求》(见附件)进行《公告》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告》半挂车产品,允许企业在年底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产品变更,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清理。

    4.自2011年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半挂车产品,企业应停止生产,并不得上传合格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  附件:

    N类、O类产品轮胎使用和评价规范性要求(修订版)

    将原《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第3.1.6款“轮胎使用和评价”要求修改为:
N类、O类产品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普通轮胎,还可选装一种无内胎轮胎。轮胎规格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标准,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载货汽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对半挂车产品,不得大于申报车型轴荷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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