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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实施 河北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7月22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据悉,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治超规章,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在我国每年因超限超载对公路和桥梁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300多亿元,河北省是资源大省,毗邻产煤大省山西和内蒙古,环绕京津,是晋煤、蒙煤外运的重要通道,是建材等物资进入京津的必经之地和矿产资源输入输出的重要省份,同时也是超限超载运输的重灾区,治超任务十分艰巨,大力治超势在必行。

8月1日实施 河北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通过多年的治理特别是近几年的集中治理,河北省超限超载运输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治超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特别是治超工作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依据,治超工作难度很大。此次出台的《规定》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今年立法计划起草,经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审查、多方征求意见并实地调研和反复修改后,6月26日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  车货总重超55吨即超载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认定标准,增强了治超工作的可操作性。以下情形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月1日实施 河北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  源头治超,重点监管全省5395家源头企业

    源头治超是整个治超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基础。《规定》就开展源头治超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运管机构通过巡查和派驻的方式对货运装卸点、厂矿企业等货物源头单位的货物装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纠正超限超载行为,对超限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展开专项行动加大治超力度

    杨国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贯彻和实施《规定》,河北省将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在源头上坚决封杀非标车辆,尽快完成货运源头企业公示,实施派驻和巡查;在路面上合理设置流动治超卸载点,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对查处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按规定卸载和处罚;在环境治理上,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将选择经常发生车托带车等严重扰乱治超工作行为的治超检测站点、路段,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治理。

8月1日实施 河北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此外,2010年河北省将加快治超站点和治超信息监控网络建设,尽早实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治超站点格局,实现Ⅰ类治超检测站与省联网,并与全国治超办实现数据对接。加大重点部位和重点车型的治理力度,对原材料集散地、重点源头企业以及国省干线上的危险桥梁等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治理。实行100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制度,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易发生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的农村公路路段,加大流动治超力度。

●  相关阅读:《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为使广大读者切实了解并认真执行《规定》,下面是摘录的《唐山劳动日报》就相关内容进行的详细解读,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样的货运车辆是超限超载车辆?

    答:货运车辆只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就属于超限超载货运车辆:(1)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2)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3)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4)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怎样确定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才能确定。但是,如果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或者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办法确定。

    三、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怎么处理?

    答:首先卸载。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则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然后罚款。其中,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阻挠、拒绝检查的等4种情况,还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什么是二次拼装?

    答:二次拼装是指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被查处后,已经卸载到位,但在途中又装载货物且超过认定标准的货运车辆。

    五、驾驶货运车辆应具备那几种证件?

    答:应同时具备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时,司机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上述证件。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六、对拒绝治超执法人员检查的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对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车辆上照后,再加厚钢板、加高马槽可以吗?

    答:不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八、在河北境内行驶的外省市超限超载车辆怎么处理?

    答:凡是在河北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管车籍地在哪,治超执法人员都将按照《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对其进行治理。

    九、什么是货运源头单位?

    答: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十、对货运源头单位有哪些要求?

    答:(1)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3)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4)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5)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货运源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2)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3)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4)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5)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对违反规定的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其中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2)、(3)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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