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公路“三乱”是国内卡车司机最头疼的问题了,各种名目的罚款对司机造成了非常大的负担,曾有人将交警和卡车司机描述成猫与老鼠的关系,为了保住微薄的利润,卡车司机都尽量躲着交警。
其实,国家法规中也对交警的执法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司机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用再害怕交警的乱罚款。下面是我们列举的10种情况,大家可以参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合理维权。
主要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 情况一:协警拦车,开罚单
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法规解释:
协警没有执法权,区别协警的方法:
① 第一步注意其“着装”的警衔与警号,注意政法学校的实习肩章等同于协警。
② 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警官证”。
● 情况二:协警、交警收黑钱
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法规解释:
毫无疑问,收黑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 情况三:罚款乱开收据
违反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规解释:
罚款收据属于统一制发的样式,用其它收据都属于违法行为。
● 情况四:合理申辩被加重处罚
违反违反条例: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法规解释:
司机确定自己没有违法,如被加重处罚、证据确凿,那交警属于违法行为。
● 情况五:被随意认定超载
违反违反条例:
《实施条例》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法规解释:
认定超载,复核的地点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口头认定,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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