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六:高速公路被随意拦车
违反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法规解释:
正常行驶没有违法的车辆,高速被“拦截检查”属于非法。
● 情况七:移动“测速”做伪装
违反违反条例:
《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法规解释:
测试设备必须要有醒目的告知牌,移动测速隐藏在民用车辆和协警,均属违法。
● 情况八:没有“简易处罚决定书”或书写不清晰的
违反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规解释:
只有罚款收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写违法理由,处罚依据不清楚的,属于违法。
● 情况九:超载罚款超过200的依据
违反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规解释:
认定违法超载嫌疑车辆总重,除去行驶证空车重量的数值,对照行驶证额定载质量,超过30%属于严重超载。随意认定,属于违法。
● 情况十:有争议要求申诉和投诉合不合法
违反违反条例:
《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解释:
合法的申诉和投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 保留证据,合理维权
行驶记录仪、手机可以作为取证工具
无论是申诉和投诉公路三乱,请各位看官切勿断章取义。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但注意要合法取证,目前市面上可以买到的行车记录仪,手机带有拍照和录音功能,都具备此必要的取证条件,应用科技手段来保护自己。学习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异议合理申辩。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卡车人。(文/牛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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