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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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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吹过薄荷绿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通政发〔2018〕6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办法〉的通知》(通办〔2019〕3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江苏南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南通市2019年空气质量改善确保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40微克/立方米,AQI达标率80%;力争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38微克/立方米,AQI达标率83%,各地区月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平方公里。

同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2019年各地目标分解具体见表1。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成省下达的化解产能任务。在纺织、印染、化纤、化工、铸造等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制定玻璃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实行分类整治。2019年完成全市涉及燃煤烧制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地板砖、石膏板、胶合板行业整治。加大铸造、建材等产能压减力度,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到2020年,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生产线。(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依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闭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禁止“散乱污”企业新建项目,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4.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重点关注非电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省定减煤任务,2019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6年减少246万吨。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5.推进热电整合项目实施。

推动30万千瓦以上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具有接管条件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联产机组关停整合。依法关停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2台共计2.7万千瓦燃煤机组、国信启东1台1.2万千瓦燃煤机组。(市发改委牵头)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建立全市锅炉管理清单。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依法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9年完成锅炉整治项目153个。(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根据国家、省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要求,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提升水路(铁路)运输比例。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推行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建设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2019年底前,南通港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比达到1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配合)

全市4家火电企业、12家热电企业禁止汽运煤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配合)

各县(市)、区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淘汰老旧车。

稳步推进国III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2019年底前完成488辆淘汰任务。制定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方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进一步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使用环保无污染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进行收运。(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配合)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增使用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鼓励淘汰超过使用20年限的内河航运船舶。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中关于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政策,落实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相关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南通海事局、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4000辆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全覆盖”。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集中建设充电桩,2019年共建设300根。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铁路办、邮政局等配合)

9.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在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工作,实现全覆盖。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逐步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常态化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

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检查覆盖比例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封闭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0.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控制区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加强对各类工程机械管理的监督抽测,控制区内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配合)

开展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改造,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港作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化改造和更新。(市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11.推进岸电建设。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南通港口50%以上符合条件的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完成7个港口岸电建设项目。

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南通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2019年,完成上级下达的LNG能源船舶新建及改造任务。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南通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配合)

12.强化油品储运管理。

全面开展油品储运销执法检查。2019年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的油库)抽查全覆盖,对加油(气)站的抽查比例达到20%,对社会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执法抽查比例达到100%。

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比例达到20%。开展船舶燃油专项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在线监测工作。

2019年底前,完成储油库和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及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全市共安装53套。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油气回收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完成4项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南通海事局、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3.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严格降尘考核,对各县(市)、区按每月5吨每平方公里的标准进行排名考核。修订《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严格施工监管。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城市建筑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例,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设施“全覆盖”。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行分段施工,加强扬尘管控。市区规模以上(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同一施工周期内,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施工单位,暂停其在我市投标资格半年;对被处罚3次及以上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依法依规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强化“以税控尘”力度,全面加强施工扬尘环保税征收力度,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充分应用施工扬尘监管结果实施税款征收。(市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税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配合)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开展城市建成区消灭祼土专项行动。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8%,县城建成区达到80%。

车辆、船舶全面实施密封运输,市区推广全密闭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试点开展白天渣土运输,减少夜间运土压力,便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黑建筑垃圾运输主体。(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强化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严格控制堆场、码头装卸转运环节的扬尘污染。依法建立健全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

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逐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进一步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力度。2019年完成24个堆场扬尘治理项目。(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14.严控农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推动秸秆综合利用率提升至94%。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夏、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19年达到40%以上。

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5.加强城市生活源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全年完成73项餐饮油烟治理任务。(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配合)

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进行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积极宣传、组织实施《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成效。(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进“文明进香”、“文明祭扫”等工作。(市民族宗教局牵头)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深入推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继续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对6家热电企业10台7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7.积极实施沿江燃煤机组烟气除湿脱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电厂、江苏南通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及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南亚塑胶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实施烟气除湿脱白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

18.实施重点行业集中整治。

推进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砖瓦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改造的依法责令停产。(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

19.深化无组织排放管控。

建材(水泥粉磨站、砖瓦、陶瓷)、燃煤锅炉、港口码头、电厂和船舶运输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全市铸造、铁合金,金属冶炼及再生,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9年6月底建立管理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加快使用清洁能源及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除尘脱硫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71项工业窑炉整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21.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含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全部VOCs治理项目)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年完成189个综合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全流程控制,含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化工行业全面定期开展LDAR工作。

加强在线监控建设,2019年底前,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化工企业末端废气总处理规模为10000m3/h(含)以上、其他企业末端废气总处理规模为40000m3/h(含)以上的配置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配合)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家具、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海安市启动建设1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等配合)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部门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2.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2019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数据统计工作。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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