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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入口应设置抓拍指示牌提醒司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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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吹过薄荷绿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卡友叶师傅向《卡车315》栏目组反映说:他驾驶的蓝牌小货车在合肥市铜陵路高架行驶的时候,被电子摄像头多次抓拍。

高架入口应设置抓拍指示牌提醒司机吗?

叶师傅表示被抓拍的货车不止他一辆,还有很多有同样遭遇的师傅。卡友们对铜陵路高架新增的电子摄像头都有着自己的立场和看法。

有卡友说自己在合肥开了十几年货车,以前蓝牌货车是可以上高架行驶的,并且向我们提供了以前的“合肥限高架违法处罚公示点位”,其中并不包含铜陵路高架、包河大道高架等。

叶师傅以及多位师傅觉得,如今交警部门在没有具体通知的情况下安装了电子摄像头,并且在路口也没有明确的指示牌提醒该路口装有摄像头。

被抓拍后,并没有收到交警队的任何短信通知。

货车可能存在二手交易,但没有转卖过的司机也没有收到处罚短信。

口耳相传了解到情况后去查询才发现自己的小货车被抓拍到五次,有的被抓拍次数高达二十多次。

对于货车师傅来说,一个罚单可能就意味着几天的生意都白做,那二十几个罚单呢?

叶师傅代表其他师傅想要咨询的是:

1.高架路口禁行标志不统一是否合理?

2.在不知情并且没有指示牌提醒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抓拍上高架的货车是否合理?

3.被抓拍后没有收到短信提醒,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邀请到蓝海豚卡车之声特约法律专家——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唐雄文律师,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做出分析解答:

唐律师表示:根据2009年制定2013年修改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货运车辆禁止上高架 ,不管黄牌、蓝牌货车没有区分 。

另外, 区间测速是必须要有提示的,需要安装指示牌 。安装电子摄像头,公示行为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对于没有及时收到短信,因为抓拍之后有人工审核的时间段,然后确定行政处罚 。并且对于通知方式交警部门可以自行选择。

一、小货车禁止上高架桥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

(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

(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关于合肥货车不能上高架一事:

于情来说,可能会对货车司机运输造成不便,但于理来说,还是要依法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欢迎更多的卡友加入海豚之家,讲述自己的故事、分享自己的观点,互助互爱,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公路物流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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