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号,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出,优化峰谷分时时段,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一、峰谷分时时段
1、每年7月、8月、9月
高峰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
2、1月、12月
高峰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3、其他月份
高峰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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