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个媒体平台相继出现举报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有关“巧立名目罚款”“围追堵截查车”以及关于处罚主体问题,对此,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4月9日作出正面回应:经审核,执法过程中,全过程记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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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经过
2023年3月29日10时07分,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244宝鸡潘家湾危化品联合检查点发现,咸阳宝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陕DC9917/陕DN611挂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该车危险货物运单显示驾驶员为丁某军、押运员为呼某江,而现场实际驾驶员为呼某江,押运员为刘某鹏。)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押运员刘某鹏现场承认违法事实。
咸阳宝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送达了“陕0207交简罚〔2023〕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叁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现场告知公司委托人刘某鹏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事后,刘某鹏等相关人员发布了一些举报视频和推文信息。
据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刘某鹏及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执法程序无异议。主要对公司让本人承担处罚金额不满,随机发布视频引发关注,诉求是讨回公司让其垫付的3000元行政处罚款。
● 澄清说明
针对网上不实信息,现作如下澄清说明:
一、关于“巧立名目罚款”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2020年政策解读-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承运人按照要求进行制作、并交由驾驶员以电子或纸质的方式随车携带的运输单据。在运输中,执法部门可据此核对承运人、承运车辆、运介质是否同运单相一致,防止非法承运或超范围经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写危险货物运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托运企业、货物信息、起讫点、行驶线路等电子信息。
运输企业应根据托运清单的货物信息,选择与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适应的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并按要求派发运单。
运单派发后,如需更换车辆和驾押人员,应将运单作废后重新生成。此案件公司更换人员后,未按规定重新生成危险货物运单,该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不存在“巧立名目罚款”问题。
二是关于“围追堵截查车”问题
国道244危化品运输通道作为我国西北通往西南的重要交通枢纽和全省危化品西南运输的主要通道,安全风险等级高,管控难度大。
根据《关于印发危化品道路运输重点区域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9号),建立联合安全检查站。G244联合检查站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四部门24小时常态化驻守,开展查验登记、宣传教育、警示告诫、违法处理、劝返分流等工作。
当日,在联合检查站检查登记时发现:公司更换押运人员后,未按规定重新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随机执法人员对相关证件核查,并立案处理。不存在围追堵截车辆问题。
三是关于处罚主体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0207交简罚〔2023〕36号处罚主体为咸阳宝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对公司委托人刘某鹏个人处罚。
事后该公司委托人刘某鹏因与公司就罚款出处产生矛盾,为泄私愤,自拍视频,引发关注,歪曲事实,传播不实信息,抹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危化品运输责任大于天,安全无小事。按照“依法监管、联合监管、重点监管、源头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联合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销售、检验、装载、运输等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安全生产执法要求,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照检查内容,加大对危化品车辆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运输车辆,进行严肃处理,杜绝带病车辆上路。
严格落实行业安全检查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监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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