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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10%内不罚款...又一批货运政策发布


河南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四项清单”

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4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种行为从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减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不予行政强制。

超载10%内不罚款...又一批货运政策发布

其中,与货车司机相关的有以下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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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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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技术等级评定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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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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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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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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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超限率在5%以下;

4.未造成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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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超过30日的),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1.案件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案。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对应的“违法程度”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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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初次被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且从事普通货物道路经营性运输30日以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4.被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6.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符合条件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可以减轻处罚(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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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使用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治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经批评教育承诺不再从事违法超限运输。

2.收到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调查处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或接受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提示主动到卸货场卸货。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

1.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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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

一、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不予行政强制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二、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予行政强制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通行证信息或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3.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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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河南是重要的交通物流枢纽和货运大省,因此,上述4个清单的发布,对于货车司机来说非常友好。不管是免于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都可以为货车司机省去一大笔费用。当然,我们也希望货车司机们都能够好好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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