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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上海燃料汽车资金管理意见稿发布

近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指出,氢燃料电池车辆每积分奖励20万元,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重磅 上海燃料汽车资金管理意见稿发布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整车示范应用:

车辆须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每积分奖励20万元,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车辆运营

符合整车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须取得营运额度,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

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信息化监管平台:

通过市级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加强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行监管。

惩戒机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实施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市级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对已取得任务实施资格,但拒不签署任务合同书的申报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2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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