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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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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风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9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执法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出了指导和强调。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法定职责必须为,执法必须持证

在《意见》的基本原则中清楚表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行为过程应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而针对规范执法过程,国务院印发的另一则文件中则有详细说明。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者不可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停车费等罚金。

央视报道:执法应主动出示执法证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不少卡友们常说某些地区的执法者“罚款有任务”“罚款创收”,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但今后将不复存在。

《意见》首次对罚款没收的收入进行了规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利益挂钩。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交通运输领域要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自今年3月起,全国范围都开始取消、整合路政、运政等部门,形成综合执法,但罚款并没有统一规范。

此次正式将执法权收回,形成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同时工资由财政支持,罚没收入不再与其利益挂钩,相信会减少很多罚款。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执法员失职要追责,社会监督有重奖

近年来,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监督自查,今年第六次国务院大督查已经进行到如火如荼。而此次发布的《意见》也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问题进行了重点要求。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根据《意见》要求:所有的执法人员都强制佩戴执法记录仪,不得拒绝社会监督和录像,执法全过程应该留痕和回溯,做到随时可以监督复查。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对执法不规范、职责不履行的执法人员要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执法人员,有权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同时,社会监督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舆论力量,《意见》鼓励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给予重奖和严格保护。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鼓励成立协会自治,运费标准出台在即

在此次发布的《意见》中提到了社会力量自治的加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说白了就是成立货运相关协会,参与管理货运行业,并且对行政执法形成监督和约束,性质如同工会一般。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无独有偶,在交通运输部9月9日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同样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建立自治标准。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可见,发展成立行业协会是未来的一大趋势,而合理的运费标准和工会等职能也会随着行业协会的建立一起到来。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千条万条,不落实等于白条

借大督查期间,国务院网站中国政府网发布社论“千条万条,不落实等于白条”,“再好的政策一旦悬空,社会层面的效果就很容易变负”。

可见中央已经意识到了部分地区不积极落实的现状,而大督查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落实手段,正值大督查期间,国务院发此《意见》的意义深远,必将作为典型政策规范落实下去。

国务院:罚款不得与执法员的收入挂钩!

此次,国务院《意见》的发布正式统筹规范了执法过程和事后监督,形成了一种公平公正执法、市场自我约束、政府统筹监管、社会力量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意义非凡。

新政策出台,卡友们相互转告,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兄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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