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与卡友们聊情怀。
夏季炎热,是货车自燃或者起火的高发期,在百度新闻中搜索关键词“货车”,大量有关货车自燃的新闻会自动跳出。有电路老化引起的,有刹车片过热引燃轮胎造成的,也不乏因追尾、侧翻等原因导致,甚至有新车刚挂牌上路就被烧成铁架子。
笔者曾撰写过有关货车自燃的文章,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因轮胎、线路、货物等原因造成自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除非卡友提前购买过额外的自燃险。
第二,不管因何种原因自燃导致货物受损的,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除非卡友额外购买了运输险。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保险公司环环相扣的条文设计,卡友即便真的购买了保险,却不一定能讨回公道。
我们假设一位卡友爱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自燃导致车辆被损毁,他肯定会及时申请保险赔付,但得到的答案十有八九是这样。
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自燃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种,需要单独购买,才能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卡友不能以车损险的名义申请赔偿。
再假设这位卡友比较幸运,提前购买过车辆自燃险,他未必能够顺利得到赔偿。此时,保险公司的人员会这样告诉他: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自燃”解释的复函》,车辆“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按照此项规定,轮胎自燃不属于保险适应范围,所以无法给予赔偿。
用一句话来总结,到处都是套,反正就没打算给你赔。对于自燃的定义条款后面有一个“等”字,意味着其他方式比方说轮胎自燃也应该算作在内,但保险公司一概不认,只对保监会列举出的几个自燃因素予以认可,全然罔顾事实和常识。
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你会发现保险公司的“无耻”似乎有法可依,但细细想来,保险公司正是用这种文字游戏来钻空子,让保险变了味。
车损险内不包含自燃险,但卡友车辆被烧造成了损失,是不是应该算作车损啊,卡友完全可以这么解释。但真实答案是不能,因为车损险中的免责条款包括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且对自燃的定义和自燃险中自燃的定义完全一样。
假设某位卡友额外购买了自燃险,因轮胎缘故导致货车自燃,当他申请自燃险赔付时,保险公司会告知轮胎不属于自燃的一种。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既然轮胎燃烧不符合保监会对自燃的定义,那么就肯定不能适应车损险的免责条款,既然无法免责,保险公司就应该根据车损险的保额进行赔付。
现实情况是,车损险认定因轮胎引发的自燃不予赔付,自燃险又认定轮胎燃烧行为不属于自燃,这种逻辑极为荒诞。
很多卡友没有深奥的法律知识,只是被保险公司牵着鼻子走,出了问题对方带你看合同的免责条款,总有一款是为你量身定制,能够让他找到拒绝赔偿的理由。
极少数卡友可以拿着两个险种作对比,指出对方的矛盾之处。此时,起诉成为唯一的解决方式,不起诉保险公司肯定不会乖乖赔钱。
可能很多卡友觉得笔者刚才的描述比较绕,没办法,法律本来就是复杂的,很多时候只看律师怎么解读。
比方说,很多卡车自燃是因为车辆摩擦或碰撞引发的,那么卡友的损失到底是因为碰撞造成的,还是因为自燃造成的,保险公司总是挑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解读。
如同笔者上述分析,很多条款不是死的,就看律师、保险公司、法院、卡友怎么解释。好在当下多数法院坚持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有时候卡友只要购买了自燃险,即便保险公司事前告知了免责义务,但法院仍会考虑弱者身份,一般不会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赔诉求,因为这还涉及合同的公正性问题。
当然,笔者需额外强调,有的法院也会以保险公司事先告知了免责义务为由,不支持卡友索赔诉求。这恰恰反映出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乱象,缺乏权威部门统一的解释,让善于玩弄文字游戏的保险公司到处钻空子。
跟家用车不同,货车格外容易引发自燃。卡友每年缴纳万元保险费用,不能因一个意外毁掉一个家庭,那样保险还有什么存在意义。
用实实在在的举措维护卡友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民生之举,更事关3000万卡友群体及背后的家庭,更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笔者和各位卡友一样,都不是法律专家,保险公司的套路恐怕我们都玩不转,只得提醒卡友在购买保险时,一是看对方是否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让保险公司解释明白所有的免责条款,觉得自己能接受再下单,别被套路太深;三是遇到事情该起诉就起诉,法律还是较为支持的。(文/卡车之家特约作者:李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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