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在货运行业大家都知道,个体运输车辆都是花钱挂靠到运输公司。那如果个体货运车肇事,挂靠公司要不要担责?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8月,济广河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和郭某下车在应急车道检查维修车辆时,被徐某驾驶的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便将肇事司机徐某以及实际车主杨某强、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车主杨某强以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向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购买的,杨某强与汽车运输公司约定:只能以车主(的杨某强)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该汽车运输公司不参与运输收益分配。
一直到事发前,肇事车辆都使用的是该公司的运营证在跑运输,而且以公司名义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挂靠关系。
而根据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编后语
《民法典》的这一明确规定,也提醒有关公司,一旦买卖车辆要慎重处理运营证的问题。如果你愿意承担连带则人风险,运营资质可以给对方使用,如果不愿意请做相关处理。当然,这一条款,也意味着以后专门的挂靠公司也要小心的,以后旗下挂靠车辆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公司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文/高李敏 信源/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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