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与卡友们聊情怀。
最近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一组交通肇事罪大数据,又将货车推向了风口浪尖。该报告部分内容显示,“货车涉案量占比超三成,远高于货车保有量占汽车总量比例”。
很多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把有关货车的话语放大,变成了诸如“最高法司法大数据:交通肇事罪案件货车占比超三成”之类的标题,却完全罔顾小微型客车占比最高达49.26%这组数据。
这种媒体视角的偏见,无疑再次放大了社会与货车司机的隔阂,加剧了对立态势。
单从数据来看,我国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69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71%,理论上出现交通肇事的占比在一成左右属正常范围。与货车相比,小微型客车同类犯罪率更高,想解答这个问题就得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说起。
所以交通肇事罪,不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跑了,该种罪名叫做交通肇事逃逸罪。其实交通肇事罪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即可,与逃逸无关: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因酒后、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无牌及超载等,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以上条款,事故中的伤亡人数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这也解释了为何小微型客车首当其中,货车紧随其后的原因,因为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概率更大。
除此之外,相对于家用车,管理机构对货车的硬性条款要求更多,比方说超载、安全装置不全等,在责任划分时就更容易偏向认定为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逃逸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案非常明显,触犯该项罪名,一定会被吊销驾照,只是被吊销后,卡友还有没有考取的资格?
吊销驾照后的处罚情况,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引发因素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那么两年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考领驾驶证。
但如果存在饮酒、醉酒、吸毒等因素,构成交通肇事的,就会适应于更为详细的法律条款,即5年后才能重新考领驾驶证,或者面临终生禁驾的风险。
造成伤亡是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但非必要条件,事实发生后还主要根据责任大小来判断是否真正构成犯罪。
比方说,渣土车闯红灯现象屡禁不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闯红灯本来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肯定会被判定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此时再发生人员受伤情况,当事人肯定面临牢狱之灾。
这也提醒有过类似行为的卡友,无视信号灯疯狂驾驶,感觉出了事保险公司会兜底,扣了分运输公司能给你找关系,但真的出了人命关天的事,谁又能让你躲过牢狱之灾?
再比方说,同样的超载行为,发生普通交通事故,该行为会单纯适应交通法,无非是根据责任大小来判定赔偿问题。但如果发生了人命关天的事,同类行为就会适应于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超载可能不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由于盲区造成的,但在司法判定中不遵循该种逻辑关系,即判定某个违法项与事件造成有无必然因果关系。如果遵循这样的逻辑,无牌驾驶更与交通事故关系不大,那是不是就不用处罚了。
还有更为极致的案例,因违法变道致1人死亡,大货车涉嫌交通肇事被刑罚。若无人员伤亡,很多人可能会发问了,违规变道算不了大的交通违法行为,还至于遭到刑事处罚吗?
通过笔者举的以上几个例子,可能卡友会得出结论,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原因可归纳为“过错在前+引发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会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由天注定,但“过错在前”确是主观原因导致的,这也是笔者想表达的观点:避免交通肇事前提是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所以,遵守规则是首要前提,做到不超载、不闯红灯、不遮挡号牌、不酒驾醉驾、不违规变道……才能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至于将自己置于不利位置,更不至于让普通事故演变成刑事案件。(文/卡家号:李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