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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修改

一、修改“表 A.1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部分条目,具体如下:

(1)UN 1090 条目(2a)栏修改为“丙酮”;

2UN 1350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3UN 1454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4UN 1474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5UN 1486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6UN 1498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7UN 1499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8)UN 1942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9)UN 2067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 1 -装容器);

(10)UN 2211 条目(2a)栏修改为“聚合珠粒料,可膨胀的,会放出易燃蒸气”;

(11)UN 2213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12UN 2426 条目(6)栏删去“644”;

(13)UN 2466 条目(2a)栏修改为“超氧化钾”;

(14)UN 2547 条目(2a)栏修改为“超氧化钠”;

15UN 2620 条目(2a)栏修改为“丁酸戊酯”;

(16)UN 2875 条目(2a)栏修改为“六氯酚(毒菌酚)”;

(17)UN 3077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18UN 3269 条目(2a)栏修改为聚酯树脂箱,液体基材

(2b)栏中修改为“POLYESTER RESIN KIT,liquid base material”;

(7b)栏中“E0”修改为“按特殊规定 340”;

(19)UN 3292 条目(2a)栏修改为“电池组,含有金属钠或钠合金;电池,含有金属钠或钠合金”,(2b)栏修改为“BATTERIES,CONTAINING METALLIC SODIUM OR SODIUM ALLOY, orCELLS, CONTAINING METALLIC SODIUM OR SODIUM ALLOY”;

(20)UN 3377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21)UN 3378 条目(10)栏增加代码 BK3(允许使用柔性散装容器)。

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修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修改

二、在表A.1UN3526后新增8种道路危险货物品名,新增的道路危险货物品名按联合国编号的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新增内容如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修改

三、修改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中特殊规定 188、特殊规定 230、特殊规定 252、特殊规定 236、特殊规定 644。

(1)特殊规定 188 中,将“锂离子电池”修改为“锂离子电池或钠离子电池”、将“锂离子电池组”修改为“锂离子电池组或钠离子电池组”。

列项c)“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都应符合JT/T 617.2—2018中5.9.5.1 的规定 a)。”修改为“每个锂电池或锂电池组都应符合JT/T 617.2—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 5.9.5.1a)、e)、f)(如适用)和 g)的规定;对于钠离子电池或钠离子电池组均符合 JT/T617.2—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 5.9.5.1a)、e)和 f)的规定”。

f)中 1)“锂离子”增加“或钠离子”。

g)中 1)“锂离子”增加“或钠离子”。

做了编辑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若满足下列要求,则不受 JT/T 617(所有部分)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 1g;

对于锂离子电池或钠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值不应超过 20W·h。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应超过 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或钠离子电池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 100W·h。适用本条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或钠离子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明单位为瓦特小时的额定能量值。

每个锂电池或锂电池组都应符合 JT/T 617.2—2018 中5.9.5.1 a)、e)、f)(如适用)和 g) 的规定;对于钠离子电池或钠离子电池组均应符合 JT/T 617.2—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5.9.5.1 a)、e)和 f)的规定。

d) 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使用内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内与导电材料接触而导致的短路。内包装应放置于符合 JT/T 617.4—2018 中 4.1.1、4.1.2 和 4.1.5 规定的坚固外包装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其已有相当的保护,否则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外包装,容器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材料,并依据容量和用途进行设计。

f) 当包件内的纽扣电池未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或设备安装的电池超过4个、设备安装的电池组超过 2 个时,每个包件均应按照 JT/T 617.5—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 6.1.6 作相应的锂或纳电池组标记。包件放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或纳电池组应清楚可见,或粘贴在集合包装外侧,而集合包装应按照 JT/T 617.5—2018 中 5.1.1 标明集合包装标记。

g) 每批交运的货物,包含一个或多个按 f)标记的包件时,应附带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单据:

1)根据情况,标明包件内装有“锂金属”、“锂离子”或“钠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2)标明包件应小心轻放和如果包件损坏有着火的危险;

3)标明如包件受到损坏应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检查和必要时重新包装;

4)了解该批货物其他情况的联系方式。

h)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以外,每个包件应确保在从任何方向进行 1.2m跌落试验时,都能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i) 除非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件总重不应超过 30kg。注: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单列条目,以便使用具体运输方式运输此类电池组,以及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2)特殊规定 230,将“锂电池和电池组”修改为“锂电池和电池组或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修改后的内容为:230 符合 JT/T 617.2—2018 中 5.9.5 规定的锂电池和电池组或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运输。

(3)特殊规定 236“第 3 类易燃液体”后增加“4.1 项易燃固体”。

修改后的内容为:236 聚酯树脂箱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基底材料(第 3 类或 4.1 项,包装类别 II 或 III)和活化剂(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应是 D 型、E 型或 F 型,不需要温度控制。包装类别是Ⅱ类或Ⅲ类,且符合第 3 类易燃液体或 4.1 项易燃固体分类标准的物质适用于基底材料。表 A.1 第(7)列列出的数量限制适用于基底材料。

(4)修改特殊规定 252。

修改后的内容为:

252 硝酸铵热浓溶液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运输。

1)溶液中硝酸铵含量不超过 93%;

2)溶液中的含水量不小于 7%;

3)溶液中含有的可燃物质不超过 0.2%;

4)溶液中含有氯化合物的量不会使氯离子含量超过0.02%;

5)25℃时装载物质的 10%水溶液的 pH 测定值在 5~7 之间;

6)溶液的最高准许运输温度为 140℃。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硝酸铵热浓溶液不受 JT/T 617(所有部分)限制:

1)溶液含硝酸铵不超过 80%;

2)硝酸铵溶液含可燃物质不超过 0.2%;

3)硝酸铵在所有运输条件下都在溶液中;

4)溶液不满足任何其他类别或项别的标准。

(5)删除特殊规定 644 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为:

644 (删除)

四、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中增加特殊规定 387、特殊规定 389、特殊规定 400、特殊规定 401、特殊规定 407。

新增内容为:

387 符合 JT/T 617.2—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 5.9.5.1 f)规定的,含有锂金属原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锂电池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划为联合国编号 UN 3090 或 UN 3091。按照特殊规定 188 运输这类电池组时,电池组所含全部锂金属原电池的合计锂含量不应超过 1.5g,电池组所含全部锂离子电池的合计容量不应超过 10Wh。

389 本条目仅适用于安装在货物运输单元内,设计上仅用作该货物运输单元外接电源的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锂电池组应满足 JT/T 617.2—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5.9.5.1a)~g)的要求,并带有能防止各电池组之间过度充电和过度放电的必要系统。

电池组应牢靠地固定于货物运输单元的内部结构件(例如设置在托架上或封闭柜中等)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正常的冲击、装卸和震动时应能防止短路、意外启动以及相对于货物运输单元的较大位移。为保证货物运输单元安全和正常运行所必须配备的危险货物(如灭火系统和空调系统),应牢靠固定或安装在货物运输单元内,不受 JT/T 617(所有部分)限制。其他和货物运输单元安全和正常运行无关的危险货物,不应装在货物运输单元内运输。货物运输单元内的电池组无须遵守标记标志粘贴要求。货物运输单元应按照 JT/T 617.5—2018 中 7.2 的规定悬挂矩形标志牌,并按照 JT/T 617.5—2018 中 7.1.2.1 的规定,在相对的两侧悬挂菱形标志牌。

400 交付运输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若满足下列要求,则不受 JT/T 617(所有部分)限制:

a)因电池或电池组短路导致其不含电能时,电池或电池组的短路应可验证(如两端之间的母线直接连接在一起);

b)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 JT/T 617.2—2018 中5.9.5.1a)、b)、d)的规定;

c)每个包件都应按照 JT/T 617.5—2018 第 1 号修改单中6.1.6 的规定粘贴锂电池标记;

d)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以外,每个包件应确保在从任何方向进行 1.2m跌落试验时,都能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e)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时,应防止损坏。除非安装该电池组的设备能提供同等的保护,否则这类设备应被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中,且外包装使用的材料应保证材料的强度和设计与包装内容物的电池容量及其预期用途相适应;

f)每个电池(包括作为电池组的组件时)应仅包含按JT/T617.3—2018 第 7 章规定的可豁免运输的危险货物,且电池中的危险货物数量不应超过 JT/T617.3—2018 表 A.1 第(7a)栏中规定的数量。

401 使用有机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划为联合国编号 UN 3551 或 UN 3552 进行运输,使用水性碱性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划为联合国编号 UN 2795 进行运输。407灭火剂喷射装置是指含有烟火物质的物品在启动时喷射灭火剂(或气溶胶),且不含任何其他危险货物。这类物品的包件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第 16 节试验系列 6(c)进行试验时,应符合1.4S 项的标准。灭火剂喷射装置在运输时应当移除启动装置,或者配备至少两个独立的防意外启动装置。灭火剂喷射装置只有满足以下附加条件时,才能划分为UN 3559 条目:装置应满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 23 修订版)2.1.3.6.4(b)、(c)和(d)中的试验标准;

b)灭火剂应根据相关标准被认为对于正常有人活动的空间是安全的;

c)物品的包装方式应确保装置启动时,包装的外部温度不超过 200℃。此条目不适用于特殊规定 280 中描述的“安全装置,电启动”(UN 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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