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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整治货车超载 明年1月1日施行

9月21日,《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

●  在法律责任方面:

山东立法整治货车超载 明年1月1日施行

违反《条例》规定,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或者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的;

对驶离装载、配载地点的货物运输车辆未如实计重、检测,或者未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

或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保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

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

或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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