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正式施行《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后,货运源头单位被明确为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而超限源头处罚首案也在近日出现了!
执法总队根据线索查扣一辆疑似超限超载的大货车,经核实,该车辆核载质量31吨,实际车货总重82.12吨,超限率达164.90%,源头企业为天津某公司。
随后,执法总队会同治超办对该源头企业进行调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磅单等证据面前,该源头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这辆货车是从某小区旁边空地运载渣土出场,并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装载并放行。
该源头企业负责人说自己以为公司运输需求不大,便没有安装地磅,因自身对超限超载认识不够深刻,造成了违法行为,并当场向执法人员表态愿意接受处罚并整改。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这是天津超限源头处罚首案,希望大家以此为戒!(内容来源:津门交通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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