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出台规定取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费,但是有些省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依然收取,或者取消一段时间之后又复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是其中一个。在2011年国家发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后,宁夏省确实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停收了公赔(补)偿费。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又下发了《关于不可解体大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开始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这一举动也引发了很多大件运输从业者的质疑和不满。
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所以针对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等在实行过程中,总会有所不同。无论是“921新政”,还是收取公路补偿费,都存在上下执法不统一的情况。像宁夏这样被国家取消公路补偿费之后,自己又重新收取,而同时被取消的内蒙古、陕西等地区均未重新征收,难免会让卡友产生质疑。
除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湖北贵州,广西、重庆、湖南等地区还依然在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公路补偿费从吨公里1元到几元,甚至十几元不等,对于大件运输车辆尤其是这样,都想从大件运输从业者手里多分的一碗羹。
有很多司机也存在疑问,对于超限车辆征收过路费之后,又再次征收公路赔(补)偿费,是否存在重复收费?为此,我们也咨询了专业研究公路相关法律的王律师。
据王律师介绍,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的行政收费行为中并没有因超限运输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之前对于公路赔(补)偿费是根据2000年2号令中“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勘测、方案论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运费由承运人承担”的规定收取的,而现在921新政中已经取消了该项规定。
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在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无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授权,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用,其原计重收费公路按照“车型”规定,也应变更为新规执行基本费率收取通行费的政策。
再因,《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属于行政征收,自然也不属于行政收费,因此处理公路赔、补偿费的问题属于民事范围。损坏公路的行为,有可能存在行政责任,但必然存在民事责任。
例如:如某车违法超限运输,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每吨处罚500元,最高可以处罚3万,这是行政责任,收取公路赔偿费这又是民事责任,故公路管理者只能向赔偿责任人主张侵权责任。
再如,依法申请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应当按照基本费率收取通行费,此处行驶的性质是合法,并非是违法超限运输,而是合法超限运输,反复啰嗦的强调其合法,那么合法的行为就不能适用赔偿性收费,应当适用补偿性收费。
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合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按照基本费率收取通行费这个规定就是基于合法补偿的原则制定的,故部分省份不区分合法超限运输和违法超限运输,“一刀切”全部按照赔偿性收取通行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后,回到关键性问题上,是否可以重复收费?收取通行费的性质是否是行政征收?此处可以在所不问。个人觉得从公路财产权益角度分析,第一种情况收费性质中不包含对公路损害赔、补偿性质的,如单纯性车型收费的,则可收取赔(补)偿费用,反之不可。第二种原制定收费标准中包含赔、补偿性质收费内容的,但合法超限运输车辆其损害的程度已经超出收费标准中的预期程度,当然超出部分可以按照权益损害“填平原则”另行收取,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例外对待。
动辄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公路补偿费对于卡友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收取不合理的公路赔(补)偿费也是有损司机的利益,究竟按照什么标准收?为何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而且差异甚大。这些都是卡友们所关心的问题,也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这些问题,给予公路“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文/王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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