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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黄山等19个收费站将实施计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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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笑

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推广实施方案的复函》(新政办函[2013]10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3〕211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大黄山、库米什等19个收费站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新交综〔2014〕7号)精神,现将大黄山、库米什等19个收费站实施计重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新疆大黄山等19个收费站将实施计重收费

●  计重收费的实施范围

2014年2月10日12时(北京时间)开始对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分别为:

G217线布尔津至克拉玛依白碱滩段公路布尔津、乌图布拉克、乌尔禾收费站;

G216线北屯至阜康天池路口段公路克孜哈巴克、恰库尔图收费站;

G217线克拉玛依至独山子段公路奎屯北收费站;

G3012线小草湖至乌什塔拉段公路库米什收费站;

S115线乌鲁木齐至乌苏段公路榆树沟、玛河、安集海东收费站;

S201线克拉玛依至榆树沟段公路小拐、沙门子、新湖收费站;

S221线塔城至额敏段公路恰夏收费站;

S303线哈密至阜康段公路大黄山、双涝坝、萨尔乔克收费站;

G3014线奎屯至克拉玛依段公路天北、克拉玛依收费站。

●  缴费车辆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  计费方式

(一)客车收费标准客车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文件批复的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0.07元/吨·公里;

二级公路0.05元/吨·公里;

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0.06元/吨·公里;

二级公路0.04元/吨·公里;

特大桥梁和隧道基本费率0.25元/吨·公里;

不同技术等级混合的公路,以里程为权重,按不同技术等级的标准加权平均计算基本费率。

2、计重收费计算办法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车货总重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不足4吨按4吨计收;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

(2)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或超过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但未超过该车对应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车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但未超过该车对应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超限认定标准点的费率标准线性递增至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但未超过该车对应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含100%)的重量部分,按超限认定标准点的费率标准线性递增至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2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公路承载能力及超限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及超限标准确定如下:三轴货车20吨、四轴货车30吨、五轴货车4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0吨。

4、特殊车辆的收费

(1)集装箱及特种罐装车辆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为鼓励集装箱与特种罐装车辆发展,对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及特种罐装车辆,正常车辆按应收计重通行费的75%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时,按照车货总重进行计重收费,不享受优惠政策。

(2)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新疆自治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甩挂车辆,正常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75%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时,按照车货总重进行计重收费,不享受优惠政策。

(3)鲜活农产品(000061,股吧)运输在合法装载及超限认定标准5%以内的,免收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5%以上时,按照车货总重进行计重收费,不享受优惠政策。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减免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运输车辆,在合法装载及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享受优惠政策。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超限认定标准时,按照车货总重进行计重收费,不享受优惠政策。

(5)经路政部门批准,持有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载货汽车,按基本费率计重收费。

(6)载有固定装备且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收费站实测重量的一半执行计重收费。

5、计重收费有关规定

(1)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2)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对尾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按1元取整,计费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3)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不复称重量。

(4)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计重收费时,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G30线星星峡至吐鲁番段公路星星峡、烟墩、二堡、一碗泉、鄯善东、吐峪沟收费站载货汽车自2014年2月10日12时(北京时间)起执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3〕211号)的计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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