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六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除此之外,其它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归纳起来,这些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二是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三是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今后各地是否还可以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外,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其它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