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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三万元!广西拟推超载处罚新标准

近期,广西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罚三万元!广西拟推超载处罚新标准

其中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拟作如下规定:

●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的,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最高罚三万元!广西拟推超载处罚新标准

●  违法超限超载后续处理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领。

最高罚三万元!广西拟推超载处罚新标准

●  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处罚之一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负有货运源头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负有货运源头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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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处罚之二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负有货运源头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来源:广西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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