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2016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了无车承运人按照运输企业对外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试点的企业普遍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无车承运人对外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何解决进项抵扣的问题。
现实情况是,在税务法中,并没有无车承运人的概念,仅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概念。那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谁是无车承运人。
一般来说,大三方、小三方以及车队作为无车承运人,从理论上来说,都应该给货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给下家油费和路桥费。
问题来了,如果任何一个下家可以给上家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上家是不可以给下家油费和路桥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在,很多个体司机挂靠在公司。法律上来说,不能够称之为个体司机,因为没有注册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但是其具有自主的选择承运业务的权利,那么,这种情况又怎么解决增值税的问题呢?
下面,将从无车承运业务、非直接业务、物流公司使用个体司机的运输服务三个方面来分享不同情况下如何解决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题。
假定货主把全部业务(整车和零担),包给了一家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
1、假定这个物流公司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物流公司部分业务或者一段业务由自己承运,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此时,物流公司采购的运输工具、油料、路桥费、保险费、轮胎、修理等可以做进项抵扣。
2、如果物流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包给专线公司,专线公司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1%或3%的增值税发票。
3、如果物流公司将整车业务外包给车队,车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理论上来说,车队应开具专票。
4、但是因为现实的经营情况很复杂,有些车队将回城的业务包给了司机,司机又不能提供发票。
特别是在双十一等节日期间,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为了提高竞争力,就衍生出了现金请车的现象。
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问题又怎么解决呢?合规的办法就是个体司机开具3%的普通增值发票。
但是物流公司自身税负增加,因为要给货主开具11%的发票,物流公司可以核算自身成本问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接受业务。
总的来说就是:如果是自运,所有的项目都可以作为进项。如果外包,只有油费、路桥费可以做进项,保险、轮胎、尿素都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和成本项。
在物流行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层层分包现象普遍。
但一般情况是:
1、物流公司A把部分物流业务包给是了物流公司B(包括小三方、车队),假定物流公司B是一般纳税人,物流公司B应开具11%的发票给A。
物流公司A给B油费、路桥费也是合法的,余额要求B开具专票也是合法的。B使用了A给的油卡、路桥费,但不能转给第三方。
2、假定物流公司B是小规模纳税人,B应该开具3%的专票(到税务部门代开)给A。A给B的油卡、路桥费完全合法,但同样不能转给第三方。
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一个小三方或车队,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尽可能的申请一般纳税人,给上家开具11%的发票,省去油卡、路桥费等问题。
在无车承运过程当中,还有一种就是:物流公司C使用个体司机从事运输服务。
在此期间,可以获得油卡、路桥费,那么,第三张票如何取得?
我国有规定,服务业销售额年500万以上是一般纳税人,500万销售额以下的企业,根据公司备案申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所有项目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但是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够降级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它所有采购的含增值税的东西,都可以做进项抵扣,比如买车、买油等;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所有购买的油费、路桥费等都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以上就是无车承运人对外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何解决进项税的问题的分享。也欢迎关注此话题的物流人士一起交流探讨。(文/高李敏 图/网络 部分素材来源/王坚演讲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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