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卡车之家App【卡车之家 原创】6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欠缴车船税款的将收滞纳金,对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并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车船,也免征车船税。
● 欠缴车船税款的将收滞纳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 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 港澳台车船不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此外,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
● 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c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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