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想将自己的货车转让出去,却被挂靠的物流公司要求交5000元的“下户费”。这让家住泸州市泸县的王师傅“犯了难”。
卡车之家配图
司机:收取“下户费”不合理
据王师傅介绍,他在2010年从一朋友手中买下了一辆凯马货车,并挂靠在位于蓝安路的一家物流公司,“当时因为是公司内转,只交了100元的手续费。”王师傅说,他每月向该物流公司交纳180元的管理税费,外加年审时所交纳的保险费、二级维护费、过路过桥费等各种综合费用总计达到一万元。
“现在货运行业的生意不好做,太累了而且挣不到钱。”王师傅说,他盘算着将自己的货车转让。但在和物流公司交接转让事宜时,王师傅得知,如果在履约期将货车外转,则需要上交5000元“下户费”。王师傅认为费用太高,而且“这个费用收得没有合理依据”。他也想到过通过内转避免这笔费用,但苦于没找到合适的“下家”。
物流公司:依据合同办事
记者联系到了这家物流公司,负责相关事宜的卢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和挂靠的所有客户都签有车辆挂户经营协议。王师傅出具的协议上注明:“挂户经营期从签订之日起至该车按国家规定报废为止。”卢经理还提到,一个月前新近完善的车辆挂户经营协议,其中规定的挂户经营期限为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出甲方或借故强制报废。记者在协议中看到,双方签订的协议时间为2011年11月12号,并未达到规定期限。与此同时,该协议的结尾部分也写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对于协议内容的变化,卢经理表示,“之前的协议约束力较低,部分司机并未严格执行,这给公司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现在的协议内容是在保留了之前主体内容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
卢经理谈到,此次向王师傅收取5000元“下户费”实际上也是违约金,这是普遍行规,公司严格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执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当时签协议双方都是自愿的。”卢经理也提供两个解决此事的方案,一是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二是协商不成就走司法程序。
律师:双方可通过法院调解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冯骏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挂户经营协议在某些内容上有失公平,挂户经营期限明显不对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此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冯骏建议,鉴于下户费明显过高,车主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来调整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