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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是不对的,但也许很少有人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逃费也能构成诈骗罪。近日,两名多次在浙江境内逃费的货车司机就被萧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捕。
● 两司机高速上对向行驶互换通行卡 偷逃6000元通行费
刘某和高某都是受雇于一个山东老板的货车司机,由于经常跑浙江,他们想到了一个互相配合、逃交或者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高招”。
以去年10月9日的一次操作为例,可以看出他们的操作手法。
当天凌晨1点,刘某驾驶货车(没挂牌照)从萧山义桥收费站上高速,往宁波方向开,高坤则驾车(也没有挂牌照)从宁波北上高速,往杭州方向开。两人属对向行驶。
两人把车都开到余姚大隐出口后,按照事先的电话约定,互换了高速公路通行卡。
然后,刘某继续往宁波方向开,在宁波姜山收费站下了高速。他的车装的是45吨左右的沙,没有超重,用高某给他的通行卡付了55.65元的通行费。高某继续往杭州方向开,则在富阳高速出口下了车,用刘某给他的通行卡付了70元的通行费。
由于两人互换了通行卡,所以最后他们实际支付的通行费都比原本应付的少了很多:刘某实际只付了“宁波北-姜山”的通行费,高某实际只付了“义桥-富阳”的通行费。
而按照正常收费标准,如果他们不采用这种方式逃费,刘亮实际应付通行费340元左右,高某应付通行费370元左右。这样一来,两个人分别逃掉了284.65元和300元,共计逃费584.65元。
据悉,两人因为受雇于同一个老板,相互熟识,每次逃费前都会提前电话联系,约好换卡的地点。有时候上高速他们都不挂牌,有时候互相挂对方的牌,以便于换卡之后不被识破。
截至萧山区检察院批捕时,公安机关已经查证二人多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6000余元。
● 逃费4000元以上即达到定罪标准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人事先经过预谋,采用调换车辆通行卡方式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达到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4000元以上)。
根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批准对二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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