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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集货车限行区域通行证管理意见

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现象,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我市在大城区部分路段设置了车辆限行区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20号)、《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2018〕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车辆限行政策。在实施交通管制期间,为解决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服务特殊需要,对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经核发《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为规范对通行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申领和核发。

(一)严格审核申领资格。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合同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二)严格控制发放数量。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和空气质量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限行区域内通行证的发放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业务受理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实际运输需求,审定应当给申请人发放通行证的具体数量;

(三)严格把控通行车辆类型,合理安排通行线路和时间。结合申请人的运输需求和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车辆类型的车辆作出是否核发通行证的决定,并合理安排通行证的具体行驶路线和时间。

申领要求

第三条  因目的地、始发地、作业地在限行区域内或无其他道路绕行,且必须在限行时段通行的,可申办《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因过境、减少绕行路程等原因,目的地与始发地均不在限行区域内或可在非限行时间通行的,不予受理。因国家、本省/市政策、措施实施后,规定可进入限行区域的,亦适用本规定核发通行证。

第四条  需在限行区域内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到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行证核发部门申领《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应如反映出申请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细申请事由、载运货物、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车辆号牌、车辆类型等信息);

(二)申请通行车辆的彩色相片(分别从前、后、左、右四个角度拍摄。车辆相片应能反映出近一个月所拍摄的);

(三)需要在限行时段内进入限行区域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政府批文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车辆为槽、罐式载货结构的,需提供有效的《常压罐体运输车罐体检验报告》。

第五条  不予申办的情形。

(一)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申请车辆状态为盗抢、查封、锁定、撤销、注销、达报废标准、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扣留、转出等非正常状态的;

(三)申请车辆排放标准属于我市限行的;

(四)申请车辆一年内有超载违法记录的;

(五)被列入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的;

(六)因国家、本省/市政策、措施实施后,规定不予或限制办理的。

第六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业务受理部门应给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核发工作。审核不通过或限制核发数量的,应在收到回退批示后立即告知不予核发或限制核发数量的原因。

第七条  对无法确定通行车辆号牌的,申请单位可办理机动号牌通行证。机动号牌通行证须由对应备案的车辆使用,车辆备案应向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机动号牌通行证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备案机动号牌所需提交的资料参照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  通行证到期后仍需继续进入限行区域的,持证单位或个人可在通行证有效期结束前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通行证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提供需要进入限行区域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政府批文等)作为参考依据而设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车辆所有人登记为我市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为履行本职工作需要核发通行证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通行证。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核发、监管,并使用专用系统进行受理、审批、核发以及监管,通过其他途径制作的通行证无效。通行证有效期限结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的限行区域以东莞市公安局发布的限行措施为准。持《东莞市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车必须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发放的通行证。

(一)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发现申请事由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三)持证车辆不能再作为服务车辆使用的;

(四)持证期间被列入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或使用单位半年内不得申请通行证。

(一)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发现申请事由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三)通过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他人捏造虚假材料申请的;

(四)符合本条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取消使用单位申请资格外,通行证登记的原使用单位一并暂停其申请资格。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身份证明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二)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五)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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