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4月20日,烟台高速交警支队莱山大队查获一起低速车辆上高速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9时许,大队民警在辖区荣乌高速杜家疃收费站执勤时,一辆鲁FM****的白色小型货车由收费站出口缓缓驶出,由于车辆外观比较“特殊”,并且悬挂着“小黄牌”,民警遂将其拦停进行检查。经过查看车辆行驶证,发现该车车辆类型为低速货车,而低速货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为70km/h,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允许驶入高速公路的。
后经询问,驾驶员称,因货主急着要货,走高速要比下道方便快捷省时很多,于是便抱着侥幸的心理上了高速公路,本以为出收费站就没事了,没想到还是被交警查获了。
最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民警依法对其进行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低速载货汽车是不能上高速公路的,因为高速公路上车辆规定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km/h,低速货车一旦驶入高速将大大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极易引发因躲避不及造成的追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