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帅气的卡友很累,这点我真的深有体会。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8日发布了《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方案提到,将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
政策原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加强我市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按照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大力调整运输结构,实现“车、油、路”统筹、“公路、铁路、水路联防”、老旧柴油货车(工程机械、柴油机)淘汰和治理协同。
提高全过程管控能力,大力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车用油品和尿素、清洁柴油机行动,明显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并扩大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一)提升铁路货运量。
积极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方式从公路转向铁路。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管道运输。
(二)推广高效绿色货运组织方式。
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
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
(三)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2020年年底前,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
(一)加强新增运输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标准。严格落实营运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严格对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统一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依据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的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在机动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
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
(二)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检查。
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
构建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构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通过路检路查,加强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取证和处罚。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通过黑烟抓拍系统,实现对冒黑烟柴油车辆的非现场执法并及时实施处罚。各县区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适当加大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强化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停放地监督抽测。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管控。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沿河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
2019年7月1日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
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
(四)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牵头)
(五)积极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全市互联互通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及时与省联网。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黑烟抓拍、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的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建设完善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市内注册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
(六)推动柴油货车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逐步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一)加快提升油品质量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进实施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
(三)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19年,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
(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2020年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在我市销售但非我省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
(二)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019年年底前,各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三)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
(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
(五)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加快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市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上来,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调度督导制度,完善工作台账。
将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二)落实法规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规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
(四)实施税费激励。
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货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五)引导公众参与。
创新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
本作战方案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一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