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骋天下,风雨不阻
【卡车之家 原创】本文还是说限行的,因为近期各地的限行政策纷纷出台,特别是对卡车限制越来越严格,呈一个罗网密布的紧张局势,那么什么是限行、为什么限行、限行能达到预期效果吗?它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吗?关于限行的一些问题,本文试着解答。
限行,顾名思义就是限制行驶。是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催生出的一种交通制度,限行常分为尾号限行(单双号限行)、五日轮换限行、某路段某时段限行等等具体措施。
我国的限行措施肇始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当时的北京市政府基于奥运会期间北京车流量会增加的考虑,为了减少拥堵现象、制定了为期两个月的单双号限行政策,这一措施确实有效的缓解了交通压力。但是奥运会结束后,这一通行制度却被保留了下来,并开始常态化执行且不断延期。
首都北京这一做法的成果有目共睹,各个城市也纷纷效仿,相继推出了自己的限行规定,收获的效果也不错。而且当时的社会大众似乎也并没有什么反对意见,政府也觉得如此行政好像也没什么不妥。
我们的政府常说摸着石头过河,在治理交通让他们摸到了这快大石头,但时间久了,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这块石头似乎也没那么稳当了——有关限行的法律依据和民意基础都在后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这个先不说,后面再来交待。
为什么要限行,限行的意义在哪里?答案并不复杂:开始是为了控制车流量以达到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到污染加剧的现在,限行的意义又添上了新的一笔,这便是控制污染、减少机动车辆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总结下来就是缓解交通压力和降低尾气污染。
交通拥堵
交通拥堵是每一个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经历,是机动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正是基于这种必然性,才催生出了限行。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呈爆发式增长趋势,据统计,天津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从2006年到2012年这六年时间内增长了116万辆,这种情况下的交通压力剧增。
调查还显示,2011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主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19.5公里/小时,比2000年下降了18%,这些状况不止发生在天津,我国一二线城市基本都是堵声一片。
各地的大城市在这一措施实施后,从缓解交通压力方面来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有一定地效果的。为了说明这种效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北京2009年12月(限行后)高峰时段的平均车速比2007年12月(限行前)提高了15%。
减少尾气污染
目前的空气质量指数显示,尾气污染物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实事求是地讲,城市中行驶缓慢的汽车对城市的空气质量确实有着一定地影响,(机动车在低速运行尤其是怠速运转时,所排放的污染物是高速运转时的十倍),但这些并不是空气质量变差的主要原因,笔者已经在上一篇文章中说明了汽车在大气污染中所占的比重,详见卡家文章《用事实说话!大气污染不是卡车的锅》,这里也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不可否认的是,限行确实有效的缓解了拥堵,限制了车辆的行驶量,进而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尾气排放,但是但凡对生活和社会有着一点观察与认知的人能够发现,限行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法子。
有一部分声音更是直接指出,先不谈你这个法子治理效果如何,首先要谈的是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说,限行的权从何来,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是否合乎程序正义,近年来这种声音逐渐放大,限行在舆论上风声鹤唳。面临极大挑战。
前面提到中国限行源起于北京奥运会,但这一次限行并不是简单的一限了之,紧跟着限行措施后面的是相关的减免税收方案:对于2008年7月到9月期间,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和禁行的黄标车及其他的机动车,享受减征三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在明年缴纳时抵扣。
北京市政府这样的行政方式,是合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且由于是奥运期间,民众也表示支持。
说到底,限行就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干预的一种交通制度。但这种交通制度除了当地政府的或一志通告、一纸文件外。并没有其他与之相关的、有力的法律条文支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要公民驾驶的机动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且机动车驾驶人持有依法取得的驾驶证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对公民驾车出行进行限制。
虽然行政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赋予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可以变更或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权力,但是怎么来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问题。而且,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上,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这些在2008年以后的限行大潮中都是未曾听闻且不敢想像的。
除了行政许可法,关于限行的合法性的问题,还可以援引《物权法》:“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照物权法及行政许可法,限行政策是合法的吗?是不是公权对私权的一种侵犯?这些问题,我们都要打上一个特别大的问号?其实从以上条文来看,不管是怎么个限法,都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且不论这种限制是否提供了相应补偿,单就这种限制本身而言,就是一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对私权的压迫,是违法行为。
而这种违法行为,人民日报社也曾指出:限行,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政府面对法律和民意上的巨大挑战,拿着曾经的一纸限行通告陷于了困局。
在律法基础上鲜有法律条文可依,虽然各地政府借交通管制之名发布了一则有关限行的通告,但是依《立法法》所划定之立法权限,也绝非一纸通告或者通知可以任意为之。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常被交通部门援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说的,交通部门可以在非常状况和特殊需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如北京奥运会和APEC会议期间举行所采取的限行措施则没有法律上的争议。
而在平常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无权干预车辆的行驶。所以归根结底,常态化的限行是在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的,是公权凌驾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违反物权法的行为。如果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总是如入无人之境,它就会渐成习惯,就会肆无忌惮。长此以往,依法行政就只能是渐行渐远。
限行的困境主要来源于社会大众的声音和法律根基不稳。而民众关于限行声音主要来源于有车一族和无车一族。无车一族支持限行或不发表意见,有车一族不支持限行。从新浪等网络媒体的调查来看,有超过七成的反对率,这也表明了民众对限行规定的鲜明态度。
特别是在政府行为时刻受到舆论监督和民意与法律基础受到挑战的当下,政府似乎陷入了限行的困境。但是他又别无选择,交通压力大,污染加剧、公共交通发展有瓶颈,能减少这些压力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限行。简单粗暴又直接,不受人制肘,随便发一则通告即可。
虽说宪法赋予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但是这种暴力的行政方式却是滥用公权的,无视民意的表现,是公权暴力压倒个人权利的行为。那些反对的民众被认为不顾大局,反对的声音,他们视而不见。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这样一个向往法治,正在逐渐完善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四十年来点滴累积的法治成果不易,逾越法律底线的政策还是应该三思后行,打擦边球的政策也要少出,公权与私权还是要有基本的界限。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长此以往下去,真有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惊涛骇浪。(文/卡车之家特约作者:石中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