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旧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 符合补助的条件
(一)2017年4月1日前(不含)登记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国三柴油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拖拉机所属地以农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 不予补助情形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二)转出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三)2017年4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区域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四)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符合《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延长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五)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的(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六)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 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
(二)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农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联合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农业管理部门填写并提交《杭州市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动车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拖拉机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国三柴油车、拖拉机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补助发放
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环保部门窗口每日负责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每月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
2017年3月31日前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2017年4月1日(含)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止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认定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进行划定,详见附件1。
2018年1月1日起,对车龄满10年以上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车辆的淘汰时间依据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车龄满10年不足11年的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在2018年8月31日前予以报废注销的,按“满9年不足10年”标准予以补助;2018年9月1日起,对车龄满10年不足11年的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不予补助。拖拉机的淘汰时间依据农业管理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一)车龄的计算: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龄等于注销时的年月减去注册登记时的年月。
(二)联合服务窗口的地点及办理时间: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窗口地点为杭州市车管所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石祥路589号),联系电话:0571-86983892;办理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公休日除外)。拖拉机淘汰补助窗口为各区级农业管理部门,咨询电话:西湖区85121596,滨江区87702105,拱墅区88259652,江干区86974819,下沙经济开发区89898731。
(三)国三柴油车营运车辆、拖拉机的使用年限: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使用年限为准。
(四)车辆所属地的认定:国三柴油车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特殊情况难以确定的,以联席会议集体审议为准。
(五)车辆报废地的选择:申领补贴车辆的报废地应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
(六)非财政资金购买机动车的认定: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非财政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应由申领单位承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七)申请补助公司已注销情况的处理:1、机动车在公司注销前已报废的,若公司正常注销的,凭有效公证材料办理补助,公证材料应说明该机动车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申领人为所有股东授权的合法办理人等内容;若公司存在抵押或破产的,应由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补助;2、机动车在公司注销后报废的,应由法定程序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凭生效的法院文书办理补助。
该补助政策自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原《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杭环发〔2017〕4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