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2016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了无车承运人按照运输企业对外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试点的企业普遍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无车承运人对外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何解决进项抵扣的问题。
现实情况是,在税务法中,并没有无车承运人的概念,仅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概念。那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谁是无车承运人。
一般来说,大三方、小三方以及车队作为无车承运人,从理论上来说,都应该给货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给下家油费和路桥费。
问题来了,如果任何一个下家可以给上家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上家是不可以给下家油费和路桥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在,很多个体司机挂靠在公司。法律上来说,不能够称之为个体司机,因为没有注册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但是其具有自主的选择承运业务的权利,那么,这种情况又怎么解决增值税的问题呢?
下面,将从无车承运业务、非直接业务、物流公司使用个体司机的运输服务三个方面来分享不同情况下如何解决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题。
假定货主把全部业务(整车和零担),包给了一家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
1、假定这个物流公司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物流公司部分业务或者一段业务由自己承运,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此时,物流公司采购的运输工具、油料、路桥费、保险费、轮胎、修理等可以做进项抵扣。
2、如果物流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包给专线公司,专线公司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1%或3%的增值税发票。
3、如果物流公司将整车业务外包给车队,车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理论上来说,车队应开具专票。
4、但是因为现实的经营情况很复杂,有些车队将回城的业务包给了司机,司机又不能提供发票。
特别是在双十一等节日期间,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为了提高竞争力,就衍生出了现金请车的现象。
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问题又怎么解决呢?合规的办法就是个体司机开具3%的普通增值发票。
但是物流公司自身税负增加,因为要给货主开具11%的发票,物流公司可以核算自身成本问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接受业务。
总的来说就是:如果是自运,所有的项目都可以作为进项。如果外包,只有油费、路桥费可以做进项,保险、轮胎、尿素都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和成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