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涉车,法律服务。
从今天开始,跟各位卡友聊一聊法律话题。为适应路上跑车的快节奏,咱们多说说干货,不掺水,力求语言简单明了,内容贴近实际。
肖扬,男,1976年2月出生,河北抚宁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710849690。
首先介绍一下本人。肖扬,河北抚宁人,法学硕士,专职律师。在论坛的ID是“巡山小妖”,这个ID是2011年4月13日注册的,已经8年多了。
在做律师之前,我在交通运输局工作多年,经历过多个岗位,管过路,管过车,管过船,还负责过劳资和宣传。干的时间最长的是交通执法,十几年。
我们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这样的单位在交通系统不多,因此没有“创收”的压力。本地的财政收入“收支两条线”执行的很好,因此也没有“创收”的动力。
我是自愿离职的。离职前我的职务是交通运输局法制办主任。离职的原因,是本人对交通运输系统机构改革的前景有自己的判断。
改革的方向很好,但未必适合我,因此我选择了离职。办完手续就和单位彻底脱钩了。离职后我就做了律师。
我做律师之前的经历,还有做律师之后的经验,有很多法律方面的话题可以和大家分享,希望可以提升卡友的用法水平,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卡友在路上跑车,风里来雨里去,无非就是想多挣一些钱,让自己和家庭生活的更好一点。这个要求很合理,不过分。但现在很多卡友说钱不好挣了,都是赔钱在跑。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钱去哪了?
其实赔钱赚钱无非就是一个利益分配。涉及到卡车运输,无非几个流程,接货、送货、交货。但就在这几个流程中,钱悄悄地流失了。合理的或不合理的支出困扰着卡友,哪些钱该花,哪些钱不该花,卡友心里有数吗?
给配货站的钱,给装卸工的钱,给收费站的钱,还有罚款,货主压车、执法机构扣车的停运损失,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卡友清楚吗?不合理的怎么办?维权是不是一定要付出巨大成本,等等。好多问题,其实背后都是法律问题,就是要咱们一起分析、解决的。
涉及到具体问题,咱们后续详细分析。今天是“开篇”,给大家先说一说关于法律的基本知识,让大家有一个谈法用法的基础。内容不复杂,很好理解。
我国的法的体系,从层次上划分,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从形式上划分,可以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中央立法,在形式上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主体所制定的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等均为中央立法的主体。实践中,此类主体通常简称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
中央立法,除另有规定和特殊情况外(比如一些法律就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台湾地区也施行不同的法),为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具有全国性效力,各地均应予以实施。
中央立法,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形式上,法律名称最后一个字是“法”字。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法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在形式上,行政法规名称通常称为“条例”,也有称“规定”“办法”的。
(三)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叫部门规章。
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就是2016年8月1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签署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令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也因此被俗称为“62号令”。
地方立法,在形式上指冠以“省、自治区、市、自治州、自治县”字样的主体所制定的法。比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等。
地方立法,适用范围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地域性,是地方立法的特点。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地方立法分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公路条例》就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通过这种方式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就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就是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单行条例。
法不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文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明确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违反法的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也不同。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章、第二条”等。
款不编序号,以自然段区分。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如“(一)”;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如“1.”。
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常见错误在于混淆“款”和“项”。如把《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一)”、“(二)”、“(三)”等误写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
而按照法律规定,它们应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等,而不是“款”。大家手里如果有处罚决定书的话可以拿出来和法律条文相对照,看看是不是写错了。(文/卡车之家特约作者:巡山小妖)